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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送审稿)

发布人:kpjintu 浏览 2394 次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办法》是为了促进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社会,同时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并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说明: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实现节约用水,需要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地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浪费。《办法》提出的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与激励措施就涵盖了这几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节水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说明:本条是关于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的规定。政府引导是指节约用水需要政府推动,在行政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手段,要求用水单位和个人节水;部门协同是指由于节约用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水管理工作;市场调节是指通过水价调节机制等来引导和倒逼各行业进行节水;公众参与是指节水是全社会的行为,只有全社会节水都成为一种自觉行动,节水才会迸发出最大的潜力。)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应当履行的主要节水职责的规定。为发挥政府在节约用水中的引导作用,政府需要制定节水政策、增加节水资金投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进行节水。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要求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目标任务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田节水工作,拟定农田节水发展规划,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
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节水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工作。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节水职责分工的规定。节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某一个部门难以达到节水效果。根据目前我省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拟定有关政策等;其他部门则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节水工作职责。)
第六条  【节水义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节约用水义务的规定。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水资源总量虽然比较充沛,但是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人均水平,逼近国际公认的年人均水资源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本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鼓励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内容。)
第七条  【节水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说明:本条是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规定。节水不应仅依赖政府部门,还有赖于全社会各行业共同参与。我省属丰水地区,但缺水形势十分严峻,节约用水刻不容缓。有这样一种看法,我省水资源非常丰富,根本没有必要进行节水。然而,实际上我省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问题在局部地区还十分严重,加上当前水文极端现象以及水安全突发事件日趋频繁,我省部分地区应对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非常薄弱。国务院分配给我省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呈递减状态,若不逐渐扭转对水情的认识偏差,将来很可能会面临有水但不能用的尴尬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丰水地区要节水,比缺水地区还难。为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需要调动各行各业的节水积极性。因此教育部门、新闻媒体都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水情教育,同时公众场所经营管理者也应当积极宣传节水知识、培育节水意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节水型社会建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的指导。
(说明:本条是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定。节约用水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因此需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建成节水型社会,使节水成为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为。同时我省各地水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情况也不尽相同,应当以点带面,通过节水型建设等示范效应,带动各行各业共同节水。根据部门协同原则,有关政府部门都应当加强对节水载体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节水规划】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有关节水规划,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目标。
(说明:本条是关于编制节水规划、实施方案和节水目标的规定。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系统性的工程,因此需要在开展具体节水工作前,针对本地水情,制定节水规划方针,组织编制节水规划,从顶层设计层面做好节水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的统筹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应该编制本行业的节水实施方案,指导节水工作。县级主要是通过制定节约用水目标,落实节水规划,实现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条  【用水定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由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的行业、类别、产品等的用水定额,报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说明:《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是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情况的重要标尺,是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省政府已经批准并由省质检局颁布《广东省用水定额》。深圳、广州等地依据各自情况,可以制定严格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分类管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节约用水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由于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相差较大,因此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进行区别对待。城镇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进行节水;单位用水则通过计划用水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方式,倒逼单位进行节水。)
第十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加强用水效率监督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月均用水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重点用水单位监控范围界定的规定。为便于计划用水管理,结合其他省市已有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将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由于各地情况有所差别,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用户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职责】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说明:本条是关于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履行的节水职责的规定。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频次和内容等将用水情况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用水情况,加强用水效率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职责】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表;因故未能及时抄录用水量的,应当注明未抄录的用水单位名称、原因等情况。
(说明:本条是关于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供水等信息,通过与重点用水单位提供的用水统计表对比,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准确把握全社会的用水情况。)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下达】重点用水单位的月度用水计划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改建扩建情况、前三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
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三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用水计划的下达。
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合理要求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说明:本条是关于用水计划的规定。参照广州等地的经验,用水计划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月度用水计划一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于用水单位每年度用水量可能有所差别,因此原则上根据最近三年同期用水情况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水平衡测试要求】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5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万立方米的,应当每6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其他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创建节水型单位或者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说明:本条是关于水平衡测试的规定。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水平衡测试,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以及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绘制水量平衡图,并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充分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的目的。目前很多省市已将水量平衡测试纳入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也规定了用水单位要进行水平衡测试,鉴于广东省目前状况,目前主要通过鼓励、奖励的手段,逐步推进用水大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月均用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节能等有关评估或者审核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方案一并评估。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说明:本条是关于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作为非常重要的节水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也规定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本条进一步明确对于月均用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或者审核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提高三同时的约束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十八条  【高耗水项目限制制度】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对节约用水专题论证内容一并审查。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说明:本条是关于限制高耗水项目的规定。为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和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对于缺水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企业和项目的引入、建设,以体现以水定产的发展理念。)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  【水效标识和淘汰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约用水标准体系。
对落后的或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说明:本条是关于水效标识和淘汰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国家拟对使用面广和耗水量大的产品,实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省级层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
第二十条  【工业节水】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在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鼓励用水单位之间推行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
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说明:本条是关于工业企业如何节水的规定。工业用水占社会总用水比例较大,且我国工业节水相对于农业节水更易于监管,因此工业节水应当严格推行。由于用水定额标准属于硬性约束,因此单位产品耗水超过用水定额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该工业企业限期整改,而不仅仅是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水生产企业节水】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以水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节水规定。对于以水为原料生产饮用水和饮料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必要的制水损耗,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相应的节水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节水】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其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供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的规定。为减少耗水,对于公共供水单位,其自用水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于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管网漏损率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推广旱作物种植,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沿海地区,应当加大陆地农业向海洋农业转产的比重。
(说明:本条是关于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农业节水的规定。我省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约50%,农业节水潜力非常大。除了常规的工程节水技术手段以外,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水手段。)
第二十四条  【农业节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效率。 
在水稻种植地区,应当推广浅、晒、湿等节水增产灌溉技术。
(说明:本条是关于农业节水的规定。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极为重要的工程手段之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中,其中一项指标便是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我国灌区平均水利用系数仅为0.45。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到2020年,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提高到0.55以上,2030年应提高到0.6以上。因此通过工程手段实现农业节水仍有较大空间。)
第二十五条  【城市节水】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节水的规定。全面推行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可使节水效果更加明显,要求公共机构、新建居民小区采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同时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业节水】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说明:本条是关于服务业节水的规定。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的用水量较大,应当推行节水。对于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更应严格推行节水设备和设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的,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七条  【市政节水】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中水设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节水的规定。我省水资源总量虽然总体较为丰富,但是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而珠三角河口地区因为咸潮上溯原因,部分时段也无法正常供应淡水。因此对于沿海地区而言,使用海水和微咸水这些非常规水源有利于减缓供水压力。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条有关规定,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20%以上。)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方案及实施情况,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说明:本条是关于节水信息公开的规定。节水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应是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政府部门将用水信息、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等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参与、监督,形成良好的节水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培育扶持发展节水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根据上述要求,作出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第三十条 【节水项目鼓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 
(一)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
(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
(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
(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支持开展节水项目的规定。为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技术,利用非常规水源,政府对部分节约用水项目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支持。)
第三十一条  【水价调节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等原则,建立完善自来水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以及中水销售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完善水价调节机制的规定。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要求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杠杆作用,可以达到合理配置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总量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运用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等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规定。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生活用水水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即对基本所需生活用水部分采用较低水价,对于超出基本所需生活用水部分,超出越多则水价越高,这种水价政策既可满足大部分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又可有效遏制个人的水资源浪费行为。对工业、服务业等企业的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水价累进加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水效领跑者行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方案。
纳入水效领跑者目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计划、新增取水量等方面优先考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优先立项、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信贷。
水效领跑者目录按国家规定遴选,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节水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激励措施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876号),为鼓励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提高用水单位节水积极性,对纳入水效领跑者目录的,给予相应优惠措施,更有利于发挥节水的积极性和示范性效应。)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说明: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在城市节水、工业节水方面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因此需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或有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水行政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报送用水情况;
(二)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三)不按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部分费用。
(说明:本条是关于重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用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生产用水情况;
(二)不按规定提供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
(说明:本条是关于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供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设备等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水生产企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以水为原料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水生产单位不按有关规定确保水利用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拒绝阻扰妨碍监督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节水是公民的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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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kpjintu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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